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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2)

来源:党政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经济责任难界定 我部事业单位类型不同,党政领导的角色定位、工作职责与分工也各不相同,有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也有

(三)经济责任难界定

我部事业单位类型不同,党政领导的角色定位、工作职责与分工也各不相同,有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也有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如全国农业展览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党委书记是单位一把手,是领导核心和决策者,馆长是决策执行者;但两者参与的决策和执行经济活动也存在着重叠或交叉的部分,使得在经济活动出现问题时,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责任,谁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或主管责任,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经济责任界定难度。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虽然对重大经济决策的一些事项做了一些规定,但都是比较笼统的概括,相关概念界定模糊以及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四)审计内容不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为限。目前,中央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是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2014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但文件仅对地方党政负责人的审计内容进行了区分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审计内容没有与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区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对双方进行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如何确定各自的审计内容成为难点。

三、我部在党政同审中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根据部人事劳动司的安排,从2016年起,我部首次将事业单位专职党委书记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在党政同审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和探索。

一是在审计模式上,按照“同期进点、全面铺开、统分结合”的原则,将专职党委书记、行政负责人同时纳入审计范围,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同时审计、同时报告,按审计对象出具不同的审计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组织部门监督和考察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在审计内容上,初步确定将“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业务分管领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个人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三是在审计整改上,将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给所在单位,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逐一分解落实,并要求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深入查找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这为审计整改工作全面铺开和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思考和对策

(一)科学确定审计时限,统一审计期间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覆盖期间,统一专职党委书记及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有利于清楚地区分两者之间任职期间的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审计截止时间,防止审计时间跨度长,给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更多的困难。

(二)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科学界定责任

任何评价都有高有低、有优有劣,这就涉及一个评价标准,有了标准,结论才能恰当。在审计评价上应注重“三权一廉”“五大责任”。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管理监督权以及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即领导干部“三权一廉”情况的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事业发展责任、依法行政责任、科学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勤政廉政责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

如前所述,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各自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具有共同的责任也有不同的责任,在同和不同之间很难清晰地做出界定和划分。在同步审计中,对事业单位专职党委书记是一把手的责任界定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共同参与且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发生的问题,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分别召集且经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发生的问题,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党委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各自应负的相应责任;对决策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行政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但是,由党委书记直接组织实施或授意执行发生的问题,党委书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党委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强令、指使、纵容、包庇下属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的问题,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各自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党政研究》 网址: http://www.dzyjzzs.cn/qikandaodu/2020/101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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