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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点定位 竞进有为深入推进湖北审计法治建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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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围绕“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法治考核 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正式实施,《党政主要责任
(一)围绕“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法治考核
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正式实施,《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时印发,以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驶入快车道。日前,省委常委会已通过《湖北省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办法》。王晓东省长履新伊始,就在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强调“务必讲法治”,要求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省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我省《实施办法》,审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要担当职责。
(二)围绕“依法保障审计独立性”,促进依法履职
审计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依法保障审计独立性。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从依法保障审计独立性的高度提出“四个依法规范”,强调处理好“四个关系”,着力解决好审计执法理念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贯彻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要在遵守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划定了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边界,“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成为每个审计机关、所有审计人员的共识,任何时候都要把握好法定职责边界。省厅高度重视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2016年先后向省委省政府专题上报请示2次,在省政府支持下召开部门协调会1次,并向各省直部门做了大量沟通解释工作,最终退出了43项,仅保留14项。对清理后一些来函要求参加的工作,省厅认真甄别,对影响独立性的一律不参加。各地要把好职责底线,依法作为。一定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遵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要本着简便务实的原则,可以探索试验,倒逼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一定要在遵守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等是审计执法的标准,要以党纪国法为“尺子”,审深审透,不放过任何疑点。处理处罚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自由裁量权要进行约束,不能滥用,同时,更要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执法的标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从审计通知书制发到审计结论出具等所有环节都要严格遵守。
(三)围绕“防范风险提高质量”,强化质量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审计“话语权”提高的同时,审计质量也面临着更新更高的要求,可谓“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缓;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一要全面梳理现行业务管理制度。要注重宏观分析、综合研判、风险预估,增强业务规范的精准度。对照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审计实践的新问题,做好制度整合和废改立工作,把制度“建起来”;同时强化制度执行,用制度管人管事,把制度“用起来”。二要明确各环节质量控制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是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作为。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组、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审计业务会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链条。审计机关从领导到审计人员,从一线执法人员到综合、审理人员都要有“泰山压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质量管理,确保在实施中审深审透,在处理处罚时依法依规,在结论里讲清讲透。三要把好项目审理关。审理是质量控制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审计法治工作部门要“火眼金睛”,敢于“亮剑”,对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措施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提出明确审理意见,绝不允许带着问题的文书流转到下一环节。同时还要改进审理模式,对重点项目、重点事项要关口前移,深入审计一线,多在现场解决问题,避免时过境迁,补证困难。四要开好审计业务会议。通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审定,确保审计报告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全面客观。要发挥好法律顾问、特约审计员、专家智库的作用,强化合法性审查,让审计结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五要加强审计质量检查。全省审计质量是一个整体,不应当也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掉队”。各地要灵活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对典型问题“点名亮相”“红脸出汗”,倒逼质量提升。相关检查情况要报告省厅。六要坚持科学辩证执法。要深化对“三个区分”“四个有利于”的认识,把“容为公之私,不赦为私之罪”作为一项执法原则。审理时要看动机,分析是客观条件造成,还是主观故意;要看程序,分析是否经过科学民主决策;要看政策,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要看结果,分析是否造成损失或个人从中获利,从而辩证、历史、发展地看待问题、判定问题。
文章来源:《党政研究》 网址: http://www.dzyjzzs.cn/qikandaodu/2021/0207/623.html